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我省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19日前反馈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83号,邮编:310007
电子邮箱:******
联系人:曹可,联系方式:0571-******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8月19日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烈士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为烈士的,适用本办法。
************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为烈士评定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烈士评定工作。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工作的指导。
二、烈士评定程序和备案
(一)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因其他情形牺牲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和结论;
3.其他当事人或者目击者证明材料、视频监控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
4.死者生前主要事迹;
5.死者家庭成员情况及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报追认烈士的,另外需提供死者身份、主要革命经历(或工作经历)、牺牲经过、牺牲时间、牺牲地点等证明材料。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初审,同时******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或缺乏直接佐证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或单位)限期补充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
******人民政府上报如下材料:
******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3.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上报需提交如下材料:
******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人民政府上报的全套申报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
************************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人民政府对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评定为烈士的,制发批复文件。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人民政府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同时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烈士评定相关材料、永久保存,到期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准确录入烈士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审核报送,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三、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烈士评定批复后,通知烈士************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协商确定持证烈士遗属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烈士遗属:(1)父母(抚养人);(2)配偶;(3)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4)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无上述亲属的,《烈士光荣证》由烈士评定机关存档管理。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积极做好其他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
******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新评定(批准)烈士遗属颁授《烈士光荣证》。
四、其他事项
(一)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人民政府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定烈士审核或审查时间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材料不完备、不规******法院诉讼、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活动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